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需强化问责机制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1-15  查看次数:1462

    1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以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总纲的形式,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总体预案的完成编制,意味着中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引人注目的是,总体预案在《责任与奖惩》一节中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系到上个月,中央就2004年11月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8月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分别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就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引发的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认定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批准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的辞职请求,可以看到,行政问责已经成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特殊的重要性正在得到进一步凸显。

    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每每不期而至,令人猝不及防,其应急处置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人力、物资、医疗卫生、交通通信、治安维护、基本生活保障等多方面的配置与协调,需要上下一心,团结协作,所以在以往的应急处置中,一般都无暇将责任追究提上议事日程,在有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在公共事件刚刚发生或局面万分危难之时提出责任追究的问题,就会被认为是在给应急处置“添乱”,甚至是别有用心的“捣乱”。而到公共事件平息之后再进行责任追究,往往就丧失了搜集相关证据和进行责任认定的最佳时机,如果最后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姗姗来迟,又难免给人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其应有的惩戒效果也随之打了折扣。

    有鉴于此,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需要依法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具体而言,在公共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就应当及时介入,将责任追究作为应急处置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比如重庆市出台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依法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监察部门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就启动问责机制,应急结束后,监察部门依据《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进行监察检查,根据各项奖惩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另外,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强化问责机制,还需要严格甄别贡献与过失,做到有功当奖,有过必惩,防止一些部门或个人做表面文章,用某些应急行为掩盖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将坏事变成“好事”,将哀歌变成颂歌。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有逐步增多的趋势。强化应急处置中的行政问责机制,是加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