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 四川出台草案引发热议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09  查看次数:906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四川省的一条草案引发热议。因为最近起草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中,提出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我们连线中央台驻四川记者贾立梁,了解草案的详细内容。
  主持人:四川起草的这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都涉及到了哪些内容?
  记者:《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一共七章66条,其中绝大部分都细化了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应急突发事件所要担负的责任。同时,提出了很多完善应急机制的举措,主要是突发事件提前预防,还有应急物资的储备,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转移疏散的要求。
  而引发大家热议的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条款,只作为其中的一条出现在了比较靠后的位置。具体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并且署名被查,征收组应当有公正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单位或者是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人员在情况紧迫的时候可以没有其他替代方式的时候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还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是征用后损毁的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主持人:这一条草案也是引发了热议,热议的原因是什么,征用建议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记者:在采访中和网友留言中,很多人都提到了《物权法》。大家都觉得这样的征用,是否会与《物权法》中保护公民不动产和动产的条例相违背?但是在《物权法》中第4章第44条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全县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是不动产,被征用动产或者是不动产使用后应该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同时,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在第4章第32条中也提出了类似这样的规定,在地震灾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可以征用临时房屋还有运输工具,还有通讯设备。其实在之前四川的多次自然灾害中,类似这样的措施也使用过。今年8月份这场汶川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很多房屋被淹的居民也安置在了没有被淹的家庭中,很多老乡一下子就收留了七八名受灾群众,而政府就是为这样的家庭提供柴米油盐、衣物、被褥等物资作为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