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刘星  发布时间:2012-08-07  查看次数:796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我省自然灾害救助流程和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灾前预警、分级救助和灾后评估三方面内容。

灾前预警 信息管理明确化

    《预案》明确,省减灾委员会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对信息管理给予时间限定。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预案》还对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和信息准备、救灾装备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准备、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宣传、培训和演练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分级救助 4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分级标准主要根据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缺粮或缺水人数等因素,只要几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启动响应。如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启动Ⅳ级响应,死亡100人以上启动Ⅰ级响应。

    灾后评估 提高救灾实效

    《预案》规定,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