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3-05-26  查看次数:2453

    (一)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二)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三)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六)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七)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八)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十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十三)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