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三)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六)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七)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八)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十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