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香港大学宣布,由于非典型肺炎的冠状病毒首先由他们发现,因此将申请国际专利。此前,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说,美国和加拿大的科研人员正在为他们迄今取得的非典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以保证他们对可望问世的非典诊断试剂、抗非典药物或疫苗享有专利权。
消息传来,各方反应不一。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自私的表现,在抗击非典的时刻,应该共享科学成果,尽快研制出治疗药物和疫苗。另一些人认为,科研成果是付出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通过科研人员的辛勤工作得来的,应该以专利等形式加以保护。
专利保护利弊之争由来已久
就专利而言,它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保护,专利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专利是一种独家的权利,一般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因此,如果两家高科技厂商发展出符合专利标准的类似新发明,则早一步完成发明并申请专利的那一家就可以获得专利,晚一步的厂家即便在市面上使用它独立进行的发明,由于没有专利,也算是侵权,要负担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目前,全球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体现在知识产权权利运用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变革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扩大等方面。这样做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得以保护,还给专利拥有者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医药领域,专利之争非常激烈,各发达国家每年都投巨资用于大量新药研发和专利申请。在美国,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既是联邦政府的医学研究中心,又是医学研究经费的管理中心,美国医学研究领域中基础研究经费基本都是由它资助的。2002年该院的预算达到了236亿美元,2003年的申请预算额将达到273亿美元,重点领域是生物反恐、癌症、糖尿病、少数民族的医疗保健、帕金森症等。2000年,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必成的研发投入约合人民币285亿元。另一家规模稍小的德国制药公司1999年的研发投入约合人民币109亿元。申请专利的费用也很贵,如一件基因专利在30个国家申请,需6万美元。虽然投资巨大,但专利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则将获利巨大。
正因为利益所在,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意识是非常强的,在这方面可以用“精明”来形容。他们甚至并不一定要将这些专利形成产品,往往在技术上形成一种专利后,就开始“坐地收钱”。
然而,这种做法也招致了一些国家的批评。新药研发和申请专利的费用高昂,使得药品的成本增加,价格昂贵。许多发展中国家急需的药品,特别是治疗传染性疾病的药品,因许多患者无力购买不治而亡。而专利拥有者则称,收取专利使用费是为了进一步研发。艾滋病药物的价格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一个最好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行事
救命和商业利益两者之间的取舍,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但我们毕竟又是置身一个充满商业竞争的,并不纯粹以是非作为衡量事物标准的环境中。
我国因非典病例比较集中,及时地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非典病毒的测定、治疗非典药物及疫苗的研制工作,在病原体与传染源研究、早期诊断技术与试剂、预防和治疗用药、防护设备等方面取得了一批重要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都是公开的、共享的。但是在国际上专利保护盛行的环境下,我们这样做就难免会吃亏。因为如果我们取得的研究成果没能及时申请专利,这些成果可能被他国利用,节省了他们的前期科研费用。而一旦这些成果被他国抢先申请,那么我们今后若想使用则需支付研究费用和专利费用。
在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在国际上对于知识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争还没有统一认识的时候,我们要尽快掌握和适应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按照规则出牌,争取主动,占得先机,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一旦我们的专利申请成功,还可以通过优惠或例外等国际通行做法,对贫困地区或急需救助地区给予照顾,一样可以共享成果、有效服务人类,而这种共享和服务将是建立在受到保护的前提下的,将实现道义和利益上的最大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