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情况,加强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从近期开始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1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电磁环 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有关设施,均须纳入申报登记的范围。在申报登记的过程中,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省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确定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监控目标,建立动态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