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来源:南医公卫网  作者:特聘专家:姜允申教授  发布时间:2004-01-11  查看次数:1962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又一部重要法律。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的实施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对其影响还作跟踪监测。这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将按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作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编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收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三.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影响保护对策措施。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按本法第35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法已于2003年9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