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监督所(局):
自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都积极开展了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健康,监督和指导各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 各级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尚未参加宣贯培训活动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完成此项工作;
二、在宣贯培训工作中,要对实施贯彻该项标准的意义和具体的做法给予认真的解释和说明;
三、卫生监督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意识到统一设计制作各种警示标识牌的标准化意义,确保警示标识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四、各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协助标准和警示标识牌的征订发行工作,保证用人单位能获得符合标准的警示标识牌,并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设置。
五、为防止和减轻有毒物品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卫生监督中心按照标准集中制作了此标识。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好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征订工作,请在7月底前将征订种类与数目汇总报我中心。
为了检查和评估标准宣贯的效果,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仍在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地区)在认真组织和总结的基础上填写附表,并于2004年11月底报我中心标准处。我中心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项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立华、高亮
电 话:010-64047878转2152 、2138
传 真:010-64047878转2136、010-64026372
地 址: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附表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宣贯培训情况调查汇总表
附表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达标情况调查表
附件3、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组织征订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其警示标识牌的通知
附件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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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 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