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规定:妇女妊娠14周堕胎需计生单位证明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3-17  查看次数:1101

    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妊娠14周堕胎需县计生单位证明。  

  在新发的文件中,对“是男是女不得提前透露”这一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医务人员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要求。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医务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其次,此前备受关注的“妇女妊娠14周以上进行堕胎要出具证明”的要求,也规定得十分详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具体而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