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对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河豚不得擅自加工,不得流入市场。河豚有毒,却总有人冒险争食。有利可图,也就有人不断将河豚加工产品流入市场。
3月22日上午,文昌市卫生监督所在青澜镇查获一非法加工河豚点,现场查封10件近千斤河豚,并对加工点的河豚采样送检。
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河豚肉质鲜美,人们非常喜爱食用。但河豚鱼的某些脏器组织有剧毒,食后可中毒,经过彻底处理的鱼肉,不会引起中毒,但像这样的露天加工点,加工人员又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操作马虎,不能保证吃了不中毒。有的人为了品尝河豚鱼的美味,不经彻底加工即食用,加之人们对它能引起中毒的认识不清,所以中毒屡有发生,海南省在近年来就已发生过几起食河豚中毒亡命的事件了。
河豚鱼体内的毒素主要有河豚毒及河豚酸两种,毒素容易溶解于水中。河豚鱼的毒素主要集中在肝脏、卵巢(鱼仔)、睾丸中,万其是卵巢含毒最剧。每年1~5月是河豚鱼产卵的季节,此时其生殖系统发育毒性最强,所以,在春季食用河豚鱼中毒最多见。
据卫生监督所的林所长介绍,这是他们今年查获的首宗大批量加工河豚,也是近年来查获数量较大的一次。他们到场后,对加工点老板讲清了相关法规,依法对加工的河豚进行查封,共查封了9箱鲜河豚送冻库存放,现场查封了百多斤晾干的河豚肉,他们也做了抽样送检,等检验结果出来,他们将根据其是否含毒做出查处决定。 有关法规早有规定,禁止擅自加工河豚,不得让河豚流入市场,他们必须把好这道关,如果这些河豚让人吃了中毒的话,谁也担不起责任,如果这批加工的河豚肉含有河豚毒素,那将被销毁,同时也将对加工者严厉的处罚。
相关法规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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