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 〔2007〕27号),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拟定了《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整治力度,抓紧推进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各方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实施方案上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
附件: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卫生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