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13  查看次数:681

    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载于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

联合国人权条约例证:

●《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1966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区域人权条约例证:

●《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萨尔瓦多议定书),1988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十二条规定,为实现健康权需采取的步骤包括:

●减低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

●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和其它的疾病;和

●创造保证人人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为阐明和实施上述条款,负责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情况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

这项一般性意见阐明健康权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也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安全的饮水和适当的卫生条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营养和住房供应,符合卫生的职业和环境条件以及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性和生殖卫生的教育和信息。

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健康权包括四个要素:

1.便利: 有足够数量、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

2.获得条件: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

●不歧视

●实际获得的条件

●经济上的获得条件(可支付)

●获得信息的条件

3.接受条件: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并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

4.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健康权与各项人权一样,要求缔约国承担三类义务:

●尊重: 意思是不得干预享有健康权。

●保护:意思是要确保第三方(非国家行为者)不得侵害享有健康权。

●实现:意思是指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健康权。

根据这项一般性意见,健康权还具有一项“核心内容”,即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由于这是一项国家任务,所以不能抽象地确定这一水平,但是,提出了关键要素以指导重点制定工作。这项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初级卫生保健、最基本和有营养的食物、卫生条件、安全的饮用水,以及基本药物。另一项核心义务是采取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这项战略和计划必须要解决整个人口的卫生关注;应在参与和透明的基础上得到制定和定期审查;应包括指标和标准用以随时监测取得的进展;并应特别注意各种脆弱或边缘群体。

各缔约国必须根据逐步实现的原则向前迈进。这便要求各缔约国有义务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最大限度使用现有资源,尽可能迅速有效的向前推进。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缔约国是无能力遵守还是不愿意遵守其健康权方面的义务。


摘自: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323/zh/pri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