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刘墨非 发布时间:2007-09-26 查看次数:453
意见稿明确,医院要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一律要列入院务公开目录范围。除医院重大事项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需公开外,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也要向社会公示,药品收支、投资收益等以及职工关注的分配方案等都要向职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