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次减轻低保困难群体看病负担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黄红芳  发布时间:2007-11-06  查看次数:579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11月2日转发《关于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对该市现有的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将居民医保政策与对困难群体的大重病救助、惠民政策衔接,大大减轻低保困难人员的看病负担。

  《意见》明确,对城市低保等困难居民实行免费参保的居民医保政策。原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应先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对其中患大病、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相关办法予以补助。以接受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的低保人员为例,如果没有医疗保障,他们只能享受大重病救助。即,按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一个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6000元。如果参加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根据《意见》,他们发生的这类门诊大病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先报销55%。享受了这项报销后,他们可再申请重大病救助,即个人自付的45%部分,再享受50%的救助,这就大幅减轻了低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意见》还明确,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政策的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就医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其医疗费用先按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有关规定结算,再按居民医保办法结算。

  另外,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可同时享受居民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