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8  查看次数: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我部决定在现有13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基础上,再认定部分符合要求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纳入卫生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承担日常监测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1-2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申请认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资质:

(一)  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资质,拥有皮肤病专业科室,并自愿参加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工作;

(二)  能够安排专人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三)  能够熟练掌握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技术;

(四)  具有斑贴试验和光斑贴试验等诊断方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具有医学摄像条件。

二、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和监测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和公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单位名单。

三、 请各地协助通知被推荐单位于2008年3月31日前按以下联系方式提交《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申请表》(附件)和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地址:北京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100021)

联系人:姚孝元  霍本兴

联系电话:010-67779986,010-67719394;传真:010-67719392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