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该省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患者的治疗费用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手足口病患者要实行先治病后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患者就医和治疗,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临时列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轻症患者,发生的费用先按相关规定报销,不足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重症以上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予以全免;未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患者家庭自愿在当地补办相关参保手续后享受同等救治医疗政策,未补办手续的患者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救治手足口病增加支出形成的缺口和城乡医疗救助用于手足口病救助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资金予以补充解决。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5月6日下发的《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新农合’补偿待遇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