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7-26  查看次数: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条例从三方面入手,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条例明确下列情形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1)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