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3-26  查看次数:753

  学校是学生集中学习的场所,人员相对密集,容易发生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也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区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联合制定《江苏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

  一、合作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防控工作协调小组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面防控工作,制定防控工作政策,发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协商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设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办公室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部署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通报防控工作信息,共同拟定有关防控工作政策与措施,开展防控工作调研,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三)组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专家组

  依托现有的专业技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政策与措施,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协调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专家组名单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防控合作工作目标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预防为主、减少事件,信息共享、措施联动,控制危害、服务师生的合作原则,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和合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与信息报告意识。通过不断完善合作机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等防控工作,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并逐步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力推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采取联合发文、督导检查等方式,促进全省卫生、教育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因病缺课监测报告、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学生定期体检、校医轮训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联合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危险因素、因病缺课、健康危险行为等监测方案,学校应及时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部门。通过开展监测工作,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尽快采取防控措施,做到防控关口前移,防止事件扩散蔓延。卫生部门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在学校范围内采集有关检测标本,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学校负责标本采集工作的组织协助工作。

  (三)协同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控制工作

  卫生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控制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做好学生的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当学校发生疫苗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实施控制治疗措施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

  (四)共同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确保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及时向同级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定期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五)联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派出疾控、卫生监督、医疗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提出并督促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范围内的控制措施。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教育部门举行重大活动时,卫生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六)共同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卫生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要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校医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卫生行政部门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联合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督查方案,不定期联合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市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县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查频率。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双方可根据实际对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其它事项

  (一)本《合作机制》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双方共同解释。经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本地的合作防控方案,落实具体合作内容,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