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充实,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各地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任务不明确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人民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1年底,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要结合实际,以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队伍,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组建有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等参加的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地段的村(居)委会组建村(居)防汛抗旱队伍,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并与邻近建有专业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参与风险隐患排查。
(三)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或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城市与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应急救援对口协作关系。
(四)水上搜救队伍。县级人民政府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确定水上搜救队伍,在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基层水上搜救队伍在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专业优势,分别组建完善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六)森林消防队伍。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要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并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农业、渔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志愿者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本村镇(社区)应急预案制订、应急处置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规模。注重制度建设,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各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要报省辖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省辖市要将本辖区内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演练。加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各省辖市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若干专业培训演练基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县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易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
(三)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四)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示范推进。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建设标准,选择若干县(市、区)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基层队伍应急能力。
(六)政策支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建设、环保、水利、农林、民政、卫生、安全监管、海洋渔业、气象、电力、通信、质监、海事等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健全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和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应急合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群防群治应急体系。积极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的渠道,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充实应急志愿服务内容,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