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览
●在肝、肾移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特项目范围。
●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者由89%、94%、96%提高到90%、95%、97%;退(职)休者由92%、96%、97%提高到93%、97%、98%。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免除。
●实行费用结算预付制,目前正在制订具体办法。
●2011年1月1日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调整为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付限额由原先的15万元提高到22万元。
政策利好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体检
在职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0%。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退(职)休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65%调整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55%调整为65%。
对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再增加500元;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取消他们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8%提高到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95%;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增选一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由原先仅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扩大到可支付体检、门诊、住院、购药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