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1.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消除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强预防、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预警、预防手段和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提高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指导各地和中央企业按照国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总局成立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总局局长
副组长:总局副局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安全监督管理二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1)办公厅:负责向中办、国办报送总局有关信息,向总局领导报送预警信息。负责将总局领导同志的批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及时呈报总局领导同志阅批,遵照总局领导指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当总局领导率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2)政策法规司:负责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积极应对自然灾害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规划科技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参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隐患排查及相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总局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受灾地区参与隐患排查和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恢复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照信息处置办法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情况,传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及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排查、消除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消除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9)煤矿安监局综合司:负责将上级领导对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批示及时报送煤矿安监局领导。
(10)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跟踪了解和调查处理,并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11)应急指挥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与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海洋、防汛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研判、报告,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及影响,起草总局预警通知;跟踪各地和中央企业应对自然灾害所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根据总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根据需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事故预防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分类指导各类企业排查、消除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指导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3.2 可能影响的领域和引发的重大事故
台风、风暴潮经过的海域和区域,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渔业捕捞和矿山开采、电力、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运、交通运输等。可能引发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水淹生产区、停电、停水、油气管线泄漏、建筑物垮塌、物体打击,以及火灾、爆炸和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暴雨、山洪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交通运输及易受淹地区各类企业。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淹井、水淹生产区、井工矿透水、尾矿库垮坝、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暴雪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电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交通运输事故、建筑物垮塌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雷电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储运经营、航空运输、烟花爆竹、民爆企业、建筑施工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电气设备损坏、露天作业人员遭雷击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山体滑坡、泥石流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交通运输、电力及山前地区的企业等;可能引发设备损毁,尾矿库垮坝,路桥垮塌被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基础设施和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泄洪、病险水库、堤坝险情可能影响的领域有矿山开采及易淹地区的企业等。可能引发矿山透水或淹井、水淹生产区、尾矿库垮坝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浪、海啸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近海作业、渔业、海港、沿海地区生产企业等。可能引发水淹生产区、沿岸设施破坏、海上运输、生产设施翻沉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冰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海上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渔业捕捞等。可能引发触冰、设施沉没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破坏性地震可能影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领域有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建筑、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等。可能引发断电、断水、断气、通信中断,尾矿库垮坝、矿井坍塌或透水、房屋倒塌、重大设施和设备严重毁损,大型水利设施和桥梁严重破坏,交通中断,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森林、草原火灾可能影响的领域有油气管道输送,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电力和通信等。可能引发油气管道、储罐、危险品等泄漏和爆炸,输电和通信线路中断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 预警信息通报部门和内容
按照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机制,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向我局通报大江大河、大型湖泊、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国土资源部向我局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
林业局向我局通报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信息;
地震局向我局通报地震预警信息;
气象局向我局通报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沙尘暴、雷电、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警报、紧急警报;
海洋局向我局通报海浪、海啸、风暴潮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海冰警报。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作用时间及发展态势。
3.4 预警信息处置
(1)办公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接到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根据预警级别进行预警。
接到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应急办)预警通知和有关部门橙色以上预警信息,由办公厅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示,按照总局领导要求,应急指挥中心立即起草总局预警明电或通知,对受影响地区和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业及中央企业进行预警并提出意见和要求。总局预警明电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厅按程序报总局领导核签。总局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厅发送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应急指挥中心发送有关中央企业,分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办公厅编辑信息上报中办、国办,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门机构。
根据预警信息及灾害变化情况,总局及时发布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由应急指挥中心起草,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加盖预警通知专用章,传发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送办公厅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抄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2)办公厅接到中央领导关于预警方面的批示后,报总局领导阅示;按照总局领导批示,负责将总局领导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件的指示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并督办。
(3)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预警信息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橙色预警和警报每天跟踪反馈一次,红色预警和紧急警报每12小时跟踪反馈一次,紧急情况随时跟踪。反馈情况汇总后,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送办公厅按程序报总局领导,并抄送有关司局。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总局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商制度,明确各司局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值班和相关信息调度,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2 会商和信息沟通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跟踪、调度各地、各部门的应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会商,编发每日情况简报,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重大情况,由办公厅负责上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调度统计司负责调度受灾地区可能受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处置受灾地区上报的事故信息。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局按照工作职责,跟踪了解受灾地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跟踪可能发生次生灾害隐患和险情的处理情况,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现场救援需要提出应急响应工作建议;作为联络员单位同国务院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处理有关问题;将每日应急值班和调度的信息形成应急工作专报,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领导,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
4.3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排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险情,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
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导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受灾地区影响的领域,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建议和可调用应急救援资源,通知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4.4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
调度统计司负责受灾地区引发事故的调度跟踪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总局领导,同时转送相关司局和单位。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类别,及时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5 参与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和受灾地区提出的要求,及时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设备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并对调动的队伍进行跟踪,明确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协调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调动和应急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6工作与协调
受灾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成立相应的现场工作组,在应对自然灾害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总局根据自然灾害严重程度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指派有关人员协助地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工作需要时,总局在重点受灾地区成立应急工作协调组,协助地方协调和调度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7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
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参与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情况和英雄事迹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引发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4.8应急评估
受灾害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对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总局。
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结评估包括救援基本情况,救援效果及存在问题,救援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投入,救援工作建议等内容。参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包括企业和事故基本情况,救援方案制订和实施情况,救援工作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投入,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信息
总局与国家防总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明确预警信息的标准、时限、内容,建立快速、准确、全面、连续的预警信息传送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总局有关通知要求,同当地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下发的自然灾害预警通知应抄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5.2应急队伍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排水基地)和骨干队伍、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以及交通、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总局应对自然灾害和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可调用或协调的应急救援队伍。
5.3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企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企业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总局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评估报告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报请总局领导批准后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内容通知相关部门。
6.2 预案解释部门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