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震应急知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3-31  查看次数:564

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规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是江西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规定学校公共安全教育要包括地震应急知识,并且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城乡规划中确定避难场所

据悉,修改之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内容。其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应急救援演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知识要进校园

在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上,《条例》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把此前“每年7月28日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日”,改为现在的“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 。还首次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并规定学校应当将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首次明确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工程防震不达标要加固

《条例》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包括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如果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震信息要及时发布

《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此外,汶川大地震应急救援后形成的一些经验也被纳入《条例》,如具体规定了地震发生后,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