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制订下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辽宁省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4个预警级别。同时,该省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并明确了分级响应机制。
预案要求,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预案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的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