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13时46分,日本宫城县东部海域发生9.0级地震,巨震引发了海啸、火灾、核泄漏等多重灾害,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损失,但是日本中央政府灾前准备较为充分,灾时监测预警及时,应急指挥处置有力,避免了初期更大规模损失。这与日本重视总结灾害经验和教训,积极做好巨灾应急准备,定期举办中央政府应急演练,长期开展国民灾害教育等措施息息相关。目前,灾害处置中的核泄漏信息发布不及时、大面积停电、灾民生活保障不力等严重问题也暴露出来,启示我们需要更加注意研究和分析日本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及影响,在做好因应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巨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巨灾应急管理决策机制
日本政府对灾害的处置,可依平时与灾时加以区分。在中央一级,平时由内阁总理大臣召集相关部门以及公共部门(如日本银行总裁、红十字会会长、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社长、日本放送协会会长等)共同参与中央防灾会议,制定防灾基本计划与防灾业务计划;灾害发生时则在中央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加以因应。在地方一级,都(道府县)与市(町、村)的地方首长和相关人士共同参与地区性的防灾会议,并制定地区性防灾计划;灾时则立即设置“灾害对策本部”。
从决策程序来看,日本政府采用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制,各层级在平时都定期召开防灾会议,制定防灾计划并贯彻执行。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后,有的日本专家仍认为自身中央集权形态的危机管理体系不如美国,具体表现在地方过度依赖中央防灾,致使地方政府在防灾应急的组织与能力上出现不足;另外,呆板地执行中央至地方三级体制的响应方式,致使回报的信息未能在紧急应急时成为正确决策的参考,反而成为救灾的阻碍。由于在面临重大灾害时,内阁必须首先征询中央防灾会议的意见,再召开内阁会议决议,延误了救灾的“黄金时间”这一问题现已经引起日本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此次日本大地震应对中,日本首相官邸的危机管理中心监测到地震信息后同时设立首相官邸对策室;岩手县、宫城县、青森县政府同时设立地方政府灾害对策指挥部,福岛县政府和茨城县政府分别在震后19分钟、24分钟设立灾害对策指挥部;13时50分,菅直人在首相官邸对策室召集各部门的应急管理紧急会议,并随即设立“地震紧急对策本部”,指导全国抗震救灾工作,下达确认灾情和震情,确保居民的安全和采取初期避难措施,确保生命线和恢复交通,竭尽全力向灾民提供确切信息等四项指令。
巨灾应急救援体制
目前,日本逐渐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巨灾应急救援体制。具体来看,一是建立广域(跨地区)救灾体系,即各道府县与市町村关于黄金救灾72小时相互广援协议制定在阪神大地震后有了重大改变,所有的道府县有签订72小时相互广援协议,90%以上的市町村制定相互广援协议,基层临近行政区域相互救援已经普及。二是建立消防应急援助队体制,消防援助队体制设置目的,1995年神户大地震发生,日本全国消防部门紧急临时成立消防援助队体制,由于当时消防援助队救灾成效好,因此日本政府正式建立消防援助队体制。当大规模灾害发生时,消防援助体制迅速收集灾情后、调度全国先进设备、人力物力资源进入灾区进行救灾、灭火、救助等行动。三是建立警察应急援助队救灾体制。神户大地震中,兵库县受灾超乎预计,由于该区警察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灾害失踪人口调查、灾情情报收集、公众紧急避难引导、安置、交通管制工作、紧急救援道路、紧急避难道路确保,人力严重不足,日本政府建立紧急援助队体制。四是确立自卫队救灾体制,当大规模地震发生,市町村或都道府县首长可以直接请求自卫队协助救灾工作,在此次日本大地震中,13时52分,即地震发生6分钟后,岩手县知事向自卫队提出派兵请求,14时1分,自卫队东北方面航空队马上派遣直升机到灾区调查灾情;14时2分,宫城县知事向自卫队东北方面总监提出请求,3分钟后,航空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3架飞机出动救灾。
主要应急力量间的协调机制
日本政府为了应对巨灾,并使相互协助的必要事项更明确,日本消防厅与防卫厅(现升格为防卫省)间,1996年1月17日签订了《大规模灾害时消防和自卫队相互协助的协议》,日本警察厅和防卫厅间则签订了《大规模灾害时警察和自卫队相互协助协议》。这也结合了从以前基于《日本消防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促使消防与警察在救灾中能够共同相互支持,并将消防、警察及自卫队的相互支持体制明确化。这三大力量之间主要开展以下合作。
首先,互相提供灾害情报,开展日常协作演习。除了交换有关大规模灾害的情报、关于救援活动情况外,也包括各种有助于完成任务的情报。
其次,协调在灾区和灾害救援现场的工作。比如,在灾区附近的警察厅和消防厅,为了使灾区的救援活动取得更好的效果,调整现场的机构和组织,设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调和补充担负的职责和新任务。
第三,提供运送救援力量方面的帮助。如通过自卫队,将警察部队和消防援助队空运,还有通过警察确保紧急状况下的道路畅通,引导车辆保证道路畅通。在灾害发生初期,因为需要以救助的活动为优先,需要确保交通规则的配备不足,开辟紧急交通路线,排除障碍车辆。此外,依据1995年9月1日修订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为确保紧急车辆的通行,警察有命令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甚至在不得已时有限度越权的处置权利(如警察不在现场时,自卫队、消防队员可替代警察行使此权)。
巨灾预防准备工作
日本中央政府开展巨灾应急准备工作,为避免更大规模损失奠定了基础。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预防的内容及其实施的责任作了详细的说明,规定了有关防灾组织的义务以及必要的物资储备的义务。《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第47条规定:“指定行政机关首长及指定地方行政机关首长、地方公共团体首长以及其他的执行机关、指定公共部门及指定地方公共部门、公共团体和防灾重要设施的管理者必须根据法令和防灾计划的规定,就各自所掌握的事务或业务进行灾害预测、预报或配备迅速传达有关灾害情报所需的必要组织,同时不断加以改正。”在此次大地震的应对过程中,就得益于以下巨灾准备工作。
一是加强巨灾的预测研究和典型案例研究。早在2001年日本的多家灾害研究机构预测日本会在10-15年内发生地震、海啸等巨灾的概率非常高。2006年拍摄完成的《日本沉没》,影片中设定的大地震引发的海啸造成日本列岛被淹没的场景,就是在众多日本灾害专家研判基础上加工形成的。另外,日本政府大力支持开展1995年神户大地震、2004年印度洋海啸和2008年汶川地震的专门研究。二是把巨灾应对融入到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中。日本政府把灾害预防、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到城市建设和日常社会管理中,通过完善城市防灾减灾的系统规划,加强学校、医院、警察等重要公共部门建筑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设置阻止火势阻燃带和避难疏散线路,建设防灾指挥和物资储备基地、防灾公园、安全教育馆、社区消防储水池等系列措施,强化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三是制定了巨灾情况下的业务可持续性计划。2010年6月,中央政府的各省厅和都道府县全部制定了业务可持续性计划,以保证地震、海啸等巨灾发生后,本部门的关键业务能够持续,应对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四是定期开展国家层级的巨灾应急演练。内阁府发布的2010年《防灾白皮书》明确指出,近期可能发生大地震。基于对巨灾风险的判断,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巨灾应急演练,2003年后每年在首相官邸举行所有内阁大臣参加的巨灾应急指挥演练,假定的场景是东海、东南海、南海地震同时发生,造成25000人死亡(其中海啸死亡9100人),毁坏建筑55万栋情况;2009年10月地震海啸演习中,模拟歌山县南部近海发生8.6级地震,海啸到达海岸宫崎县场景,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公众都参与演习,由副首相担任总指挥,参演人数达300万。五是建立美国、韩国建立了巨灾互助机制。日本积极寻求在亚太地区开展巨灾互助合作,2001年,日韩开始逐步建立防灾救灾信息交换、相互派遣灾害管理人员、巨灾条件下协同救援等制度;另外,日本防卫省和美国国防部在《美日安保条约》框架下签署了重大灾害相互支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