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陈玺撼  发布时间:2011-07-03  查看次数:32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前发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筹建、验收及变更进行规范。

新颁布的指南对开办零售药店的经营面积及与周边已开药店的距离等作出严格规定,“300米”和“40平方米+20平方米”成为两道市场准入门槛。为避免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扎堆”,新开办的零售药店须符合所在区域商业网点布局和发展规划,与周边已有的零售药店店址门牌号码标志之间的最短正常步行距离要在300米以上。本市大型商场内新开药品零售企业也要满足这一距离要求,且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只有乙类非处方药柜除外。为方便群众购药,市食药监部门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开设零售药店,但城镇地区开设零售药店要符合常住人口 (含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每7000人以上平均配置1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则不受这一限制。

指南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积是指除办公生活等区域以外实际使用的营业场所和仓储面积总和,只有在保证基本营业场所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仓储面积达到20平方米的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场所进行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