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成立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等作用,促进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规范、统一,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组建和管理。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负责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变更、撤并的意见,受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省卫生厅的咨询组织,应当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主动参与的原则,发挥多领域、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研究,为完善我省卫生应急体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国内外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工作进展,对我省卫生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与制定我省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规划、政策、法规、预案及各类技术方案;
(三)对卫生应急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评估等各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对卫生应急领域重大项目的立项和评审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从事应急管理、公共卫生、临床救治、核应急、动物疫病防治、后勤保障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管理、协调本组的业务工作及日常活动。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指定1名秘书承担本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愿意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某一领域中有一定学术地位或影响,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
3、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4、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 委员由省卫生厅聘任,任期3年。期间,专家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省卫生厅批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请省卫生厅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委员聘任程序:
(一)采取所在单位推荐和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
(二)被提名或推荐的候选委员填写《江苏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推荐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三)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遴选工作,拟定委员名单,报省卫生厅审定;
(四)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二)向省卫生厅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卫生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任务;
(四)在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受省卫生厅指派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连续2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连续3次不参加本专业组组织的活动;
(五)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组于每年年终向省卫生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省卫生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全体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事件评审制、现场工作制等会议制度。
(一)全体成员会议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审议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二)专题工作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定期或紧急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讨论专项议题或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等事宜。召集人可以是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各组组长。
(三)事件评审制
每年年底对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对典型案例进行评审,找出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提高处置能力的措施。
(四)现场工作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卫生厅将根据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紧急召集相关专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深入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与技术指导等。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卫生应急相关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联络,可定期编发工作动态或简报,分送委员会各成员阅。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决定采用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组活动规则,明确组内委员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专业组活动规则应当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全体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专业组的日常业务活动和刊物印刷。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定期编印《专家建议》,用以刊发专家建议、专题报告和工作动态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