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应急〔2011〕26号
南通市、淮安市卫生局:
根据你们的请示,我厅按照《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卫应急〔2010〕3号),组织考核验收组分别于2011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1—2日对南通市海安县、淮安市清河区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组听取了南通市海安县、淮安市清河区政府和卫生局关于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区)工作情况汇报,观看了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软件演示和应急演练录像,查阅了卫生应急工作台帐,实地查看了县(区)、镇(街道)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审核了创建工作的基本条件,考核验收组综合评议后认为南通市海安县、淮安市清河区在卫生应急工作组织体系、决策指挥、预案制度、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信息管理、应急队伍、宣传动员、合作机制和应急处置等十个方面均达到“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区)建设标准”。经研究,我厅决定命名南通市海安县、淮安市清河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区)”。
希望南通市海安县、淮安市清河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发扬创建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长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确保创建成果长期巩固、不断深化和持续提高,在更高水平上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