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调研组到南山检察院开展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犯罪案件调研。调研会上,南山检察院介绍了该院3年来受理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案发成因及防范建议等。
记者从会上获悉,2008年至2011年6月,南山检察院共受理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犯罪案件共26件27人,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对受理的26件案件调研分析,南山检察院发现,此类案件八成为熟人作案,其中邻里占了近三成;受害人平均年龄仅9.4岁,最为集中的年龄段在8岁以下,占了五成。另外,受害人多为外来劳务工子女,案发时间多发生在白天家长上班时间,占了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
案件特点
特点①:
作案者八成是熟人
幼童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哄骗,故案犯正是借彼此熟识的关系,采取带小孩去玩、给东西吃或给其钱花为借口或诱饵,将被害小孩骗至自己家中或僻静处实施侵犯。上述26件案件中,双方系陌生人的有5件,占19%,其余21件案件中双方均为相识的,表现为邻里、师生、朋友、熟人等关系。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为邻里关系的达8件,占全部案件总数近三成。
特点②:
受害人平均年龄仅9.4岁
从被害人年龄结构分布来看,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占八成多的比例,平均年龄仅9.4岁。有五成被害人为刚满8岁或不满8岁的儿童,刚满5岁或不满5岁的亦占到二成多,其中遭受性侵犯被害人的最小年龄仅4岁。而27名被害人中有14名为在校小学生或初中生,所占比例为53.8%。
特点③:
外来工子女因疏于照看,易给案犯可乘之机
在上述案件中有不少被害人是来深务工人员的子女。由于受文化程度的限制,外来务工人员在深圳的经济收入普遍较低,不得不通过加班加点赚取家用。据统计,发生在白天家长工作时间的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正是由于此段时间家长忙于家务和生计,疏忽了对未成年人的照看,致使其子女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给了案犯以可乘之机,最终酿成悲剧。
【典型案例】曾某因给人做钟点工,把4岁的女儿王某某独自留在家中。邻居周某见王某某独自路过自己的住处门口,便以给王某某吃糖的名义,将王带至自己的家中对其实施侵害。
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案件高发区
调研显示,多起案件发生在无人监管或存在监控盲点的偏僻地区,由于上述地点人烟稀少,又缺乏基本的安保人员和监控设备,既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也不利于案件的侦破,故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内部也是案件高发区。从该类案件发生的地域来看,发生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的有4件,发生在旅馆的有4件,各占15.4%;而有10件是发生在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家里或者附近,占38.5%;亦有8件是发生在树林、草地等公共场所,占30.7%。
【典型案例】案犯李某系南山区某私立中心绘画老师,2009年,其利用教小孩绘画的机会,对前来学习绘画的被害人张某某(女,4岁)进行猥亵。
检察机关建议
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南山检察院分析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发现除了未成年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其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有些家长疏于对未成年女性的性知识和安全教育,平时没有引导孩子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另外,社区配套设施不足也是一大原因,一方面大部分社区尤其是在一些“城中村”地区没有配套的学习、娱乐、活动场所,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另一方面部分社区有监控盲点,这些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南山检察院表示,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形成社会合力共同解决。为了预防未成年女性遭遇性侵害,南山检察院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注重发挥家庭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家长要向未成年女性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保护教育,从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学校的引导和指引作用。学校应该对幼女、幼童进行专业的早期性教育,以帮助她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针对多宗案件发生在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南山检察院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各类培训机构,尤其是幼儿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四是要强化司法机关的联防联控作用。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学校周边地区加强巡防。此外,应根据社区面积、人口密度,增设监控设备、保安岗亭、警务站等,提高社区治安监控力度,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