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县级以上政府须设应急委员会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申东  发布时间:2012-08-05  查看次数:1143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透露,《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共分8个部分,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草案在划分各级政府应急职责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事件负责,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草案规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平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应急平台系统具备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综合研判、预测预警、指挥协调、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