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不断完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现将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订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我厅将成立多个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负责履行《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职责。
二、各移植医院需尽快登陆“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网址:www.cot.org.cn),指定专人负责于9月9日前完成本院器官移植等待者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各移植医院要及时更新维护,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自9月1日起,我省所有捐献器官均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对于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或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025-83620546;邮箱:yzc@jsws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