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咨询服务与研究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1  查看次数:662


新《食品安全法》发布两个多月,配套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也终于露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正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网售食品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

  管理制度和违法信息都要晒

  这份食药监总局自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新规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达到200条。

  网售食品有何要求?草案有了最新说法。在食品生产经营部分,草案的第60条至62条新增了业界最为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特别要求“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网上卖美食的卖家得注意了。对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草案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搬到网上同样使不得。同时,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颁发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商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情节严重可行政拘留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情形包括: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将增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检查是食药监工作人员的日常重要工作。草案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成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大难题。草案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卖家守不守规矩,以后也许会和征信挂上钩。草案中提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研究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相衔接,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