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关于寨卡病毒与已观察到的神经疾患和新生儿畸形增加问题第二次会议发表的声明
世卫组织的声明
总干事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于欧洲中部时间
世卫组织秘书处向委员会介绍了关于总干事于
下列缔约国提供了在寨卡病毒传播情况下发生的小头症、吉兰 – 巴雷综合征和其它神经疾患信息:巴西、佛得角、哥伦比亚、法国和美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及学术机构提供的在有寨卡病毒感染情况下发生的先天性畸形和神经疾患的病例报告、病例系列、一项吉兰 – 巴雷综合征病例对照研究和一项小头症队列研究等新信息。这些新信息显示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以收集更多的关联证据,并解释国家数据之间的任何出入。委员会建议,小头症和其它神经疾患聚集性病例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称有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它们与寨卡病毒存在因果关系。
委员会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向总干事提出了下列意见供其考虑,以应对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小头症、其它神经疾患和寨卡病毒
· 应加紧研究小头症、其它神经疾患(包括吉兰 – 巴雷综合征)以及寨卡病毒新聚集病例之间的关系。
· 应特别重视进一步收集关于寨卡各病毒株的基因序列和临床结果数据,研究小头症的神经病理学,在新近受到感染的其它环境中开展更多的病例对照研究和队列研究,并开发动物实验研究模型。
· 应加速研究寨卡病毒感染的自然史,包括无症状感染的发生率,无症状感染的影响,特别是对妊娠的影响,以及病毒排出的持续时间。
· 应在已知发生寨卡病毒传播、但未观察到聚集病例的其它地区针对小头症及其它神经系统疾患发生率开展回顾性和前瞻性研究。
· 应在研究工作中继续探讨观察到的小头症和其它神经系统疾患聚集性病例的其它致病因素或辅助因子的可能性。
· 为便于开展此项研究并确保最快速获得研究结果:
o 应加强对小头症和吉兰 – 巴雷综合征的标准化监测,特别在已知寨卡病毒传播的地区和有传播风险的地区。
o 应着手制定“先天性寨卡感染”可能病例的定义。
o 与小头症和/或吉兰 – 巴雷综合征的发生率上升以及寨卡病毒传播相关的临床、病毒学及流行病学数据,应迅速与世卫组织分享,推动国际社会对这些事件的了解,指导国际社会对防控工作的支持,并优先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和产品研发。
监测
· 应加强寨卡病毒感染的监测和通报,向传播地区和有风险地区介绍标准病例定义和诊断方法;新受到寨卡病毒感染的地区应采取下列病媒控制措施。
病媒控制
· 应增强病媒监测,包括查明蚊媒种属及其对杀虫剂的敏感性,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病媒控制措施。
· 应积极推广和实施病媒控制和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减少接触寨卡病毒的风险。
· 长期而言,各国应加强病媒控制措施,世卫组织总干事应探索采用《国际卫生条例》机制的可能性,并考虑将此问题提交即将召开的下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以便更好地与各国就此问题进行交流。
风险沟通
· 应在有寨卡病毒传播的国家加强风险沟通,处理群众关切的问题,加强社区参与,改进报告制度,确保病媒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
· 应在适当评估公众认识、知识和信息的基础上采取这些措施;应严格评估风险沟通措施的影响,以指导调整这些措施和增强其影响。
· 应注意确保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材料,以减少接触寨卡病毒的风险。
· 应向生活在据报发生寨卡病毒传播的地区或从这些地区返回的人提供关于性传播风险的信息并提供能够减少此风险的措施。
临床照护
· 应根据现有的最佳信息及国家实践和政策,对已接触到寨卡病毒的孕妇进行辅导,并随访分娩结果。
· 在已知寨卡病毒传播的地区,卫生服务部门应为可能增加的神经系统综合征和/或先天性畸形做好准备。
旅行措施
· 不应对存在寨卡病毒传播疫情的国家、地区和/或领土实行全面的旅行或贸易限制。
· 应建议孕妇不要前往目前存在寨卡病毒疫情的地区旅行;若孕妇的性伴侣生活在有寨卡病毒疫情地区或从这些地区返回,该孕妇应在其妊娠期确保采用安全性行为或禁绝性生活。
· 应向前往寨卡病毒疫区旅行者提供最新建议,向其说明潜在风险和采取适当措施降低蚊子叮咬的可能性。旅行者返回后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采用安全性行为,以降低进一步传播的风险。
· 随着进一步了解与寨卡病毒感染相关风险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世界卫生组织应定期更新其旅行建议。
· 应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世卫组织关于机场病媒控制的标准建议。国家应考虑对飞机采取灭虫措施。
研究与产品开发
· 应重点针对寨卡病毒感染开发新诊断工具,以协助采取监测和控制措施,尤其是妊娠管理。
· 应特别紧急研究、制定和评估新颖的病媒控制措施。
· 还应加紧开展研发工作,争取在中期推出寨卡病毒疫苗和治疗方法。